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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对“国际货代管理”征求意见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商务部在北京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并自1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8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备案登
    发表时间: 2008-09-09 00:00:00作者: 佚名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商务部在北京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并自1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8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备案登记。

      据了解,该细则经过反覆修改,讨论达17次之多,现基本能反映中国国际货代行业的最新营运情况。

      订舱权受普遍关注

      据该协会网站上介绍所知,去年举行的常务理事会议,商务部外贸司及副处长王勇曾列席会议,与该会理事讨论细则,主要解决几个重要的政策性问题,一是货代业界普遍关注的货物的订舱权,究竟由哪里一个部门作出决定。该会向政府反映,要求应由国际货代来掌握订舱权,要求在细则中明确订舱权的相关条文和权责,而进一步确立国际货代的业务范围。二是提出规范货代公司签发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行为,主要是解决有效区分国际货代与无船承运人业务范围与责权界线提供法律依据。

      在刚出台的这份细则中,内容经反覆讨论确立,例如第33条现定,国际货代公司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应投保提单责任险。责任险范围包括国际货代公司作为提单签发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最低保险赔偿限额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国际货代公司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

      而第34条更明确规定国际货代公司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的提单责任保险合同办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手续。且提单要有登记编号。

      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依据该细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从事多式联运经营,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向商务部办理提单编号登记。

      此次修订还明确由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照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处分,公布违法违规会员企业名单,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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